注意事项:
(一)你单位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、政策、标准等,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 任和义务,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,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。
(二)你单位对排污登记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,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保护检 查和社会公众监督。
(三)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,你单位基本情况、污染物排放去向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以 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发生变动的,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。
(四)你单位若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,应及时注销排污登记表。
(五)你单位因生产规模扩大、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,应按规 定及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,并同时注销排污登记表。
(六)若你单位在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运营,应于有效期满前二十日内进行延续登记。